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對拍賣傭金的收取作了如下規定: 一、委托人、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拍賣傭金的比例。 二、未作約定,拍賣成交的,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、買受人各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%的傭金。 三、拍賣未成交的,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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